轰动一时,最高法审判员王林清判了!崔永元曾卷入该案


2022年5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林清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对被告人王林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27日对王林清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其中对王林清被指控受贿事实部分公开开庭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王林清被指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事实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均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林清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他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等2个单位和律师程杰、律师杨铭等11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0万余元,其中,2011年至2018年,为凯奇莱公司在案件审理、执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给予的美元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35万余元。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林清在赵发琦的唆使下,并商定由王林清获取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的卷宗材料。王林清先后采用借阅、骗取案卷材料后偷拍等方式,非法获取凯奇莱公司案件的大量卷宗材料,通过手机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所拍摄材料提供给赵发琦。经国家保密局鉴定,王林清伙同赵发琦非法获取的材料中有5份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王林清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司法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交由赵发琦后被扩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被控受贿罪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此外,赵发琦、程杰、杨铭等人的犯罪行为已依法受到惩处。

被告人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王林清案公开部分的庭审、宣判。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对于潜山县国土局将垃圾站的部分面积计入出让地块面积这一事实,安徽省高院认为是其履行合同义务中出现的“瑕疵”,最高院认为构成“根本违约”。

兴安公司与潜山县国土局因垃圾站发生纠纷后,涉案地块闲置至今。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图

最高法“丢失案卷”事件的主角王林清再次受到舆论关注。据财新网报道,王林清被指在办理一起民事案件时,伙同北京律师齐红玲、法学学者刘广三,利用职务便利为一方谋取利益,收受1200万元贿赂。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王林清等所涉案件是一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系安徽省怀远县兴安房地产公司(下称兴安公司),被告是安徽省潜山县国土资源局,诉讼标的额超过一亿元。

该案一审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兴安公司败诉。兴安公司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2016年11月6日,二审改判兴安公司胜诉,王林清是两名代理审判员之一。

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前局长吴兴华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是他任期内潜山县国土局摊上的最大一件事。在二审改判之前,他一直以为兴安公司“不可能打赢”这场官司。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垃圾站,拆不拆?

兴安公司与潜山县国土局打的官司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是一个垃圾中转站。

根据案件一审、二审所查明事实,2013年9月17日,兴安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位于潜山县开发区一块土地的开发使用权,打算用于房地产开发。地块面积为27724.9平方米,约合41.6亩。在这块地的边上,有一个已经建好的垃圾中转站。

据吴兴华介绍,兴安公司的老板汪光荣早就知道有这个垃圾站的存在,而且竞拍之前也到现场看过。按照合同约定,双方是“按现状”交付土地,也就是说兴华公司知道并认可垃圾站可能对这块地的开发产生影响。

竞拍成功之后,兴安公司与潜山县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在一个月内交付了1.022亿元首付款。

交了钱之后,在办理土地交付手续时,经过现场测量,兴安公司发现,垃圾中转站占了公司拍下的那块地,遂拒绝在交地协议书上签字,要求拆除垃圾站,否则不开工。

“就是垃圾站的一面墙,越界了80公分。”吴兴华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经测量,垃圾站一共占了涉案地块19.34平方米,仅占地块总面积的0.07%。

据潜山县国土局提交给潜山县县委、县政府的一份《情况报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垃圾站在施工时未严格按图纸建设,而建成之后政府也未对用地情况进行校验。一直到办理土地手续时,双方才发现这个问题。潜山县国土局认为,垃圾站所占的十几平方米属于正常“误差”范围,并不影响整块地的规划设计。

对于兴安公司因垃圾站越界蒙受的损失,潜山县国土局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减少土地出让价款,二是从那块地旁给兴安公司补足面积。然而兴安公司都不同意,坚持要把垃圾站拆除。国土局也曾考虑过拆除垃圾站,但由于种种因素没能实现。

吴兴华认为,垃圾站越界只是兴安公司毁约的一个借口。当初举牌时,汪光荣确实想要那块地,但由于地价给得高了,后来随着房地产市场遇冷,他反悔了。

《情况报告》中也提到,兴安公司拒绝在交地协议书上签字的真实原因有三个:一是竞买价格过高,二是房地产市场疲软,三是认为相邻垃圾站气味会给房屋销售产生影响。

双方围绕着垃圾站拆不拆的问题僵持不下。2014年9月23日,兴安公司一纸诉状将潜山县国土局告至安徽省高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一个亿的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

是瑕疵还是根本违约?

兴安公司与潜山县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当出让方(潜山县国土局)不能及时交付土地,经催告后60日内仍不能交付的,受让方(兴安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安徽省高院认为,因潜山县国土局并未延期交付土地,只是交付的土地面积存有误差,是兴安公司不同意接收,故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延期交付情形。

对于潜山县国土局将垃圾站的部分面积计入出让地块面积这一事实,安徽省高院认为是其履行合同义务中出现的“瑕疵”,应当承担与该违约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并不足以构成解除合同的依据。

在一审审理中,安徽省高院曾告知兴安公司可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潜山县国土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是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兴安公司仍坚持解除合同,不同意变更。

2015年5月,安徽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潜山县国土局的违约行为尚不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驳回兴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之后,兴安公司上诉到最高院,并委托律师齐红玲作为二审代理人之一。二审的主审法官,就是后来卷入陕西“千亿矿权案”风波的王林清。

据潜山县国土局上述《情况汇报》,最高院受理此案后,2016年8月9日,王林清在相关人员陪同下来到潜山,并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当天下午组织双方在县法院进行协商,并表示本案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可能,一旦判决败诉都将要承担巨大损失,建议双方理性协商解决。

潜山县国土局代理律师程晨阳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自己那天也陪王林清去看了现场,由于天气热,他曾试图给王撑伞,王拒绝了,说传到网上就麻烦了。

但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2016年11月,最高法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安徽省高院一审判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潜山县国土局退还兴安公司1.022亿元土地价款,并支付违约金5000余万元。

最高院认为,由于潜山县国土局拟交付土地上建有垃圾站,致使不符合净地出让条件,违反了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二审判决书中写到,“(垃圾中转站的存在)必然导致兴安公司无法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此外还提到,“由于垃圾中转站的特殊作用和性质,极有可能产生污染和不利影响,其存在会影响整个出让地的整体美感,也难以与一个环境优美、干净整洁的住宅用地相协调,甚至对该出让地的规划都难以进行”……

公司老板称“概不知情”

二审改判出乎潜山县国土局预料,该局随后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随后,兴安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程晨阳介绍,在“丢卷事件”发生之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潜山县国土局除了向兴安公司退还1亿多元土地出让金,还赔偿了5000多万元“违约金”,并承担一、二审共计110余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兴安公司胜诉之后,潜江坊间有传闻称,汪光荣为打赢这场官司“下了血本”。不过,一直到最近媒体曝光王林清、刘广三、齐红玲在该案中涉嫌受贿1200万元一事,律师程晨阳才明白个中含义。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被指涉嫌伙同王林清一起受贿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广三,与汪光荣都是安徽怀宁县人,怀宁是潜山的邻县。据财新网报道,刘广三是王林清在烟台大学读书时的老师。

公开报道显示,王林清、刘广三、齐红三人利用王林清办理安徽兴安公司的案件职务便利,接受安徽一律师和另外一名社会人员的请托,收受1200万元。

采访期间,南方周末记者曾联系兴安公司的老板汪光荣本人,他仅证实二审判决已经执行到位,随后便以“咳嗽”为由挂断了电话。南方周末记者随后发短信向其询问王林清等涉嫌受贿1200万元的问题,其答复称“概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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