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灰产调查:​又现惊天大案!副行长"萝卜章"狂骗43亿,竟是为了还高利贷!


黑灰产业链深度调查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桩惊天大案。

80后银行副行长倪某,利用私刻公章、假冒负责人、空壳公司开票等一系列操作,骗取多家银行合计43亿余元,其本人获利超11亿元,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件的惊人数额,可以通过下面这组数据对比感受一下:倪某所在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2019年净利润为8.29亿元,近五年净利润合计为37.75亿元。

也就是说,倪某的违法所得超过所在单位去年全年净利润,向多家银行骗取的金额更是比所在单位近五年的净利润之和还要多。

而在倪某等人编织的这个骗局下,多家银行中招,其中仅兴业银行下属两家分行就损失高达19亿余元。

80后副行长累计骗取43亿元

超过民泰银行近五年利润之和

5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倪某票据诈骗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和二审刑事裁定书,这起惊天大案的细节浮出水面,让人看得是目瞪口呆。

裁判文书显示,被指控犯票据诈骗罪的被告人倪某,生于1981年10月。2013年7月,其被任命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2015年3月18日,因该支行违规问题突出、贷款大量逾期等,倪某被撤职。2015年11月12日,倪某被民泰银行开除。

值得一提的是,倪某本次受审,属于“旧账未了新账又来”。其本人此前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在2018年8月8日已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在倪某服刑期间,于2018年10月22日被解回。

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倪某等人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票据诈骗。倪某等人签发无真实贸易、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骗取银行资金13.636亿余元归自己使用,造成经济损失9.424亿元。

二是骗取银行贷款。倪某等人为出票企业融资以赚取巨额好处费,明知开票企业签发无真实贸易的商业承兑汇票,仍使用私刻的印章,假借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再转贴现给后手银行,骗取银行资金合计29.203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亿元。

这么算来,倪某等人合计骗取多家银行资金达到了惊人的43亿余元。而根据民泰银行官网披露的年度报告显示,该行2015-2019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8.39亿元、7.97亿元、5.94亿元、7.16亿元、8.29亿元,合计为37.75亿元。

也就是说,倪某等人骗取的资金,超过了民泰银行近五年的净利润之和!

最终,违法所得达11亿元的倪某被认定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与前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为还贷款铤而走险

票据诈骗13.6亿元

法院审理查明,倪某个人从事民间高利借贷,至2014年8月,因出借款项无法收回而背负数千万元债务。因急需巨额资金还债,倪某起了犯意。

2014年下半年,倪某结伙多人预谋利用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的手段套取现金。

在具体分工上,倪某的同伙洪某负责刻制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公章、票据业务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并与中介人员联系;同伙鲁某负责联系中介人员,去开设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同业账户;

而倪某本人,则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行长的身份参与交易,以及提供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相关材料、印章样式供洪某私刻。

2015年1月和同年8月,倪某伙同洪某、鲁某及其他中介人员,使用自己控制的无实际经营的公司虚构贸易,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再使用伪造的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虚假业务材料、业务印章,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骗取汇票贴现款13.6亿元。

以其中一起案件为例。2015年8月,倪某为归还通过鲁某所借的2亿元债务,提议并结伙鲁某及其他中介人员,利用其和鲁某分别控制的杭州锦瑞传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付款人、杭州沙鱼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收款人,签发无真实贸易、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20张,金额共计11亿元。

而后,倪某使用伪造的业务材料、票据业务用章,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等多家后手银行,骗取汇票贴现款10.7291亿余元。

骗取汇票贴现款后,倪某和鲁某各实际使用5亿余元贴现款。倪某主要用于归还债务,少部分以投资名义出借给他人;鲁某主要用于出借给他人。

伪造负责人身份

骗取贷款29.2亿元

除了票据诈骗13.6亿元,倪某等人还骗取银行资金合计29.203亿余元。

前面已经提到,倪某于2015年3月被撤销了副行长职务。但是其利用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营业执照未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冒充该行负责人,从事骗取其他银行汇票贴现款的活动。

经查明,2015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倪某多次伙同洪某及其他中介人员,先由中介人员联系急需融资的公司,由该公司作为付款人,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给关联企业,

再由倪某使用伪造的银行业务资料、业务用章,冒充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负责人,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骗取汇票贴现款,转入开票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

开票公司收到贴现款后,除支付巨额好处费给包括倪某在内的中介人员外,占有使用绝大部分汇票贴现款。

以下面这起案例为例。2015年6月,天津冶金集团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轧一钢铁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融资。经中介人员联系,倪某伙同洪某为牟取巨额好处费,同意假借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作为直贴行参与。

同年6月4日,天津轧一钢铁公司签发出10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合计10亿元。同日,倪某等人采取手段,为该10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骗取贴现款9.7494亿余元。

收到上述贴现款后,天津轧一钢铁公司以融资服务费名义支付中介费7194万余元,其中倪某方面分得500万元。

整个过程环环相扣

贴现转贴现一日完成

裁判文书显示,在本案中,倪某等人的骗局环环相扣。

法院认定,本案中,倪某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给持票人贴现,但该行并无资金直接支付贴现款,需要中介人员去找出资行,但出资行为规避风险,需要再找符合出资行授信要求的其他银行作为“过桥行”。

法院认为,本案中,无论有多少家银行参与其中,也不管这个交易链有多长,各节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均在一天内完成,待贴现款从出资行汇出,最终汇入开票企业后才实际交付汇票,均符合票据贴现一手交票一手交钱的本质特征。

本案实质上是由中介人员撮合,采用汇票贴现和转贴现的交易手段,利用倪某的身份假冒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作直贴行,再通过“过桥行”、出资行转贴现,由出资行实际出资,环环相扣完成使用商业承兑汇票骗取过桥行资金的最终目的。

法院同时认为,在骗取贷款犯罪中,倪某经中介人员介绍,与出票人通谋,以直贴行的名义参与实施,如没有其假冒瓜沥支行名义作为直贴行参与其中,转贴行与出票人并无直接关系,

必然不愿意作为直贴行参与票据贴现,且出票人未能找到直贴行,自然不会签发无资金保障的商业承兑汇票,故倪某在最终骗取银行资金起了重要作用。

造成损失23亿元

兴业银行损失惨重

在整起案件中,倪某等人共造成多家银行经济损失合计23亿余元。

其中,兴业银行损失尤其惨重。裁判文书显示,该行两家分行合计损失达19亿余元。

裁判文书显示,倪某等人利用自己控制的空壳公司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骗取银行资金。在2015年8月骗取汇票贴现款10.7291亿余元的案件中,至案发前,倪某仅兑付1450万元。

案发后,向鲁某借款的人陆续归还贴现款1.431亿元,出资行兴业银行莆田分行损失9.424亿元。

裁判文书网显示,兴业银行莆田分行曾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向多家银行提起了多起诉讼,彼时相关司法机关认为倪某等人因案涉票据贴现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票据诈骗罪立案侦查,相关侦查程序尚未终结,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权益争议的影响有待进一步确定,驳回了兴业银行莆田分行的起诉。

同时,在天津轧一钢铁公司的10亿元票据案中,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将该10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转卖给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案发前,天津轧一钢铁公司仅偿付5000万元,造成兴业银行成都分行损失9.5亿元。案发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对前手银行提起民事诉讼。

倪某票据诈骗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兴业银行方面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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