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灰产调查:21名老总获刑!防城港“资本运作”特大传销案宣判


黑灰产业链深度调查



4月26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4月17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外披露了一起特大“资本运作”特大传销案的判决书。


该判决书上显示,田某男(绰号“伯云”)等21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获刑。



传销洗脑道具


公诉机关指控,“资本运作”是发起者以国家发展和广西北部湾建设开发需要资金作为谎言,诱骗他人交纳申购款成为“资本运作”成员,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新人参与,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依据,从中获取提成奖励的传销活动。


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规定,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


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到2份是业务员级别,3到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到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到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


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所有“资本运作”的成员均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上下级关系,每一位新人都有发展三个下线的任务,当其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到29人以上,就晋升为A1老总,其上线相应晋升为A2、A3、A4老总。


晋升为A1老总后,负责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为“资本运作”收取新人交纳的申购款,每月月初将申购款从银行取出上交,再由上级老总按照一定的公式计算每个人的提成奖金,并逐级往下分发。


2016年前后,被告人田某男、赵某(绰号“伯桐”)、王某(绰号“凯哥”)、刘某见(绰号“依雪”)、杨某琼(绰号“凯琪”)、陈某利(绰号“凯依”)、陈某乾(绰号“凯荣”)、熊某力(绰号“依帆”)、郭某娟(绰号“锦绣”)、张某军(绰号“欣奎”)、游某(绰号“丁丁”)、司某倩(绰号“伯西”)、王某某(绰号“丁帅”)、许某、杨某文(绰号“凯杨”)、李某(绰号“依天”)、朱某亚(绰号“志雅”)、郭某(绰号“凯华”)、肖某银(绰号“锦凯”)、宋某鹏(绰号“芊钰”)、刘某(绰号“志涛”)等人在广西北海市参与“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人员,队伍迅速壮大。


2017年,因北海市加大打击传销力度,田某男、赵某等人陆续将“资本运作”成员转移到防城港市继续开展传销活动。


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田某男、赵某晋升为A6老总,王某、刘某见晋升为A5老总,杨某琼晋升为A4老总,陈某利晋升为A3老总,陈某乾、熊某力、郭某娟、张某军、游某晋升为A2老总,


司某倩、王某某、许某、杨某文、李某晋升为A1老总,朱某亚、郭某、肖某银、宋某鹏、刘某在“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中协助A级老总管理团队,传达上级老总的指令,组织体系成员或伞下成员开会学习,上课“洗脑”,传承“资本运作”行业内容。


在该判决书上还看到,多名被告人供供述,“每发展进来一名新人,A1、A2、A3老总就会从中分得10500元提成,每个老总就要拿出1000元以风险金的名义存入司某倩等人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开的银行卡里面。”


截至案发前,该“资本运作”组织成员达600多人,涉案金额4200万余元。


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2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以投资北部湾项目获取分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骗取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田超男等21名被告人缓刑四年到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五万元到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冻结在案的银行卡资金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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